ODI备案作为中国企业出海的步,虽然不是一项极其复杂的任务,但涉及到多部门的协调与审批,仍需谨慎处理。以下是关于ODI备案的关键点解析及实践问题解答。
国家鼓励企业合法合规开展海外投资,同时也强化了对“非理性对外投资”的监管。2016 年 12 月 6 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汇局四部门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相关部门将密切关注企业在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出现的“非理性对外投资”的倾向,以及大额非主业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母小子大”、“快设快出”等类型对外投资等类型对外投资中潜在的风险隐患,建议有关企业审慎决策。
审批权限
(1)核准
依照现行规定,根据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的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的主管机关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2)备案
除上述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其中,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2、项目信息报告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投资主体在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符合国家境外投资政策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项目信息报告格式文本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