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改革举措
( 1 ) 将申请资料简化为许可申请书,不再将型式试验和监督检 验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2)将审批时限由 30 个工作日压减至 2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 鉴定评审、企业整改等时限) 。
7.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 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依法查处并公开结果;
(2 ) 对有投诉举报和质量问题的单位实施重点监管;
( 3 ) 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型式试验和检验检测时对持证生产单 位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 4 ) 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有虚假内容的,依法处理。
电梯
5.6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电梯,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6.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6.2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防夹装置失效。
5.6.3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紧急停止开关缺失或失效。
5.6.4 乘客与载货电梯门锁回路被短接。
5.6.5 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小于 400mm 时,未按要求装设防护挡板。
客运索道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客运索道,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8.1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
5.8.2 控制室、站台、机房紧急停车开关缺失。
5.8.3 吊厢、吊篮、客车门不能锁闭且未停用。
5.8.4 辅机、备用电源不能正常工作。
5.8.5 电气系统回路发生故障后采用短接方法继续运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5.10 有下列情形之一仍继续使用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5.10.1 未经首次检验。
5.10.2 首次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0.3 电源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4 制动(包括行车、驻车)装置缺失或失效。
5.10.5 观光列车的牵引连接装置及其二次保护装置缺失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