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目前国内的监管趋势及要求,对于合伙企业形式的资金出境通常会采取严管的要求,对此,笔者建议境内机构可以尽量避免以合伙企业作为境外直接投资的主体;
2、鉴于境内机构在进行经信委及发改委的系统申报,以及银行的外汇额度审批时,均需提交财务资料以供审核;对于ODI项目,笔者建议选用规模较大且兼具运营效益的实体作为境外投资实体,避免出现“母小子大”的情况;
3.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如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行业,目前处于严控状态;对此,建议谨慎投资,并注意投资行业的选择,以投资实业类企业作为优选,并避免“快设快出”的情形;
4.选择自身开户行办理资金出境业务,要与银行客户经理做好沟通工作,尽量避免通过开设新户申请资金出境,否则会增加时间成本;
5.在进行经信委、发改委系统申报时,不仅仅要详细填写项目资料,提供尽调资料,合理安排各项监管部门手续,更要主动约谈监管部门说明投资情况,以便及时反馈信息,加快审批流程。
外汇登记申请,附外汇登记材料清单:
境内机构ODI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应该持下列材料到机构所在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ODI外汇登记:
1、提交相关书面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
2、外汇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材料,此处证明材料通常可以由银行或金融机构或相应的融资机构视视情况出具;
3、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后提交营业执照即可);
关于公募基金持有人加大赎回、公募遭遇流动性危机的讨论热度,正持续升温。
引发较多讨论的,是众多小作文,也有长江证券研究团队对主动权益基金的赎回情况一份研报引发较多关注。
对于资金流向,该研报提供了两组数据:
首先,主动权益基金在二季度净赎回共计2401.76亿,其中新基金发行232.62亿,老基金净赎回2634.38亿。
其次,二季度净赎回额在2005年以后单季度净赎回额中排行第三,仅次于2015三季度的8051亿和2024一季度的2797亿。
境外投资是指个人或企业将资金投资到境外的经济活动中,以实现财富增值或获得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境外投资可以实现多种实际用途,包括:
多元化投资:通过境外投资,个人或企业可以将资金分散投资到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项目中,降低投资风险,实现资产的多元化配置。
市场开拓:境外投资可以帮助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展跨国合作,获取更广阔的发展机遇和更多的客户资源。
资源获取:一些国家或地区拥有丰富的资源,通过境外投资,个人或企业可以获得这些资源,并在资源开发、加工等方面获得实际利益。
技术引进:境外投资可以帮助企业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人才资源,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
国际合作:境外投资有助于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各国间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互利共赢。
总之,境外投资的实际用途种类繁多,不仅能为个人或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还能推动全球经济发展,促进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