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申请条件
1. 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 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 有通过国家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备案表;
5. 有测绘资料(包括房屋测绘报告和地形图);
6. 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资质证书;
7. 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8.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房地产开发三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 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申报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表(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房地产发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如已被原发证机关收回,也须提交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企业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法人代表、总经理的任职文件复印件,企业经济技术、财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职称证件复印件,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件复印件,都需加盖单位公章;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
9、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
10、《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加盖单位公章),及执行情况报告。
一级资质审批程序为: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