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如下:
1.订立合同
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 申请人申请开证
进出口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付款的,根据贸易合同的约定,进口人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以开证申请人的身份向当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 开证行开立和付出信用证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之前要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申请人提交的开证申请书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了。
4. 通知行通知受益人
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应立即核对信用证的签字印鉴或押密,还要审查信用证的条款,在信用证条款完整、清楚的情况下,除留存副本或复印件外,须迅速将信用证交给受益人。
双到期:信用证规定的迟装运期和议付到期日为同,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实践上称之为双到期(原则上信用证的到期日与迟装运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承运人有时间办理制单、交单、议付等工作,但如果出现双到期情况,承运人应注意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有足够的时间制备各种单据、交单和办理议付等手续。)
法律依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补充规定的资产负责债比例监控指标;
(二)相应的内部管理机构;
(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制度;
(五)必要的电信设备和营业场所;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成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按照这种结算方式的一般规定,买方先将货款交存银行,由银行开立信用证,通知异地卖方开户银行转告卖方,卖方按合同和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发货,银行代买方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