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为买方向卖方提供了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但不适用于需要为卖方向买方作担保的场合,也不适用于国际经济合作中货物买卖以外的其他各种交易方式。然而在国际经济交易中,合同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往往需要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就是以银行信用的形式所提供的保障措施。
有效期
即迟的索赔日期,或称到期日(expiry date),它既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日期,也可以是在某一行为或某一事件发生后的一个时期到期。例如:在交货后三个月或六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索赔方式
即索赔条件。是指受益人在任何情况下可向开立保函的银行提出索赔。对此,国际上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种是无条件的或称“见索赔偿”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另一种是有条件的保函(Accessary guarantee).索赔形式一般为见索即赔。
见索即付保函具有无条件性。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中的约定相符合的索赔文件,担保人即应付款。担保人并不审查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担保人的付款义务的成立也不以委托人在基础合同履行中违约为前提。而通常使用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其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基础合同中主债务人违约为前提,保证人可以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本人放弃抗辩权,保证人亦可以行使抗辩权而不受影响。
履约保函
在一般货物进出口交易中,履约保函又可分为进口履约保函和出口履约保函。
⒈进口履约保函。
进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进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出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按期交货后,进口人未按合同规定付款,则由担保人负责偿还。这种履约保函对出口人来说,是一种简便、及时和确定的保障。
⒉出口履约保函
出口履约保函是指担保人应申请人(出口人)的申请开给受益人(进口人)的保证承诺。保函规定,如出口人未能按合同规定交货,担保人负责赔偿进口人的损失。这种履约保函对进口人有一定的保障。
还款保函
还款保函又称预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是指担保人应合同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开立的保函。保函规定,如申请人不履行他与受益人订立合同的义务,不将受益人预付或支付的款项退还或还款给受益人,担保人向受益人退还或支付款项。
除上述两种保函外,还可根据其他功能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其他种类的保函,如:投标保函、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保函、技术引进保函、维修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借款保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