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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1-27 07:39:01 903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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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9.4.3 条强制性条文规定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国家标准《住宅排气管道系统工程技术标准(JGJ/T455-2018)对住宅厨房、卫生间等排气管道系统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第8.5.2条规定: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2)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丁类生产车间;(3)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4)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

    第8.5.3条规定: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1)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00m²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中庭;(3)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4)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²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5)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第8.5.4条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第12.3.3条规定:机械排烟系统与隧道的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第12.3.4规定:隧道内设置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采用全横向和半横向通风方式时,可通过排风管道排烟;(2)采用纵向排烟方式时,应能迅速组织气流、有效排烟,其排烟风速应根据隧道内的不利火灾规模确定,且纵向气流的速度不应小于2m/s,并应大于临界风速;(3)排烟风机和烟气流经的风阀、消声器、软接等辅助设备,应能承受设计的隧道火灾烟气排放温度,并应能在250℃下连续正常运行不小于1.0h。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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