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的设计要与新功能相配套。工程用途变化、面积和层数变化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消防设施有可能改变。如消火栓及常备灭火器材的数量变化、消防水池及高位水箱的储水量是否需要增加、消防电梯及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与否、消防供水以及空调、防排烟系统等配套设施的设置都应加以考虑。当然,对于一般的比较简单的工程,仅需考虑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建筑物,如一些设计消防给水、无消防自动系统的建筑,在“后天”改建中要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重新设计,弥补不足,做到不留新问题。但是,在求新的同时,还要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做到物尽其用。
十不准
一、不准摆放搭设聚氨酯圣诞树等易燃可燃装饰物品;
二、不准在窗户设置影响逃生的防盗网;
三、不准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准堵塞、封闭出口和疏散通道;
五、不准在营业期间进行电焊、气焊等违章作业;
六、不准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七、不准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或值班人员未经培训无证上岗;
八、不准在室内燃放烟花(冷烟花)爆竹或使用其它产生烟火制品的表演;
九、不准使用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建筑物;
十、不准私拉乱接电线和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产品;
设置范围
高层建筑设计中,应根据建筑物的重要性、高度、建筑面积、使用性质等情况设置消防电梯。通常建筑高度超过32米且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和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高层库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1台消防电梯;高度超过24米的一类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塔式住宅建筑、12层及12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32米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等均应设置消防电梯。
可燃物多,火灾危害性大
目前,大型仓库中各种物资集中堆放现象比较常见,如日用百货、纺织化纤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大部分混存在一个库内。堆放的物资数量多,密度大,可燃物种类多,火灾危险性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