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筒打捞法:把浮筒灌满水,沉入水底,与船连接,把浮筒内水排出,可打捞沉船。在使用浮筒打捞沉船工程中,为了保证沉船在上浮过程中有合适的纵倾和上浮速度,同时便于保持沉船出水后船位的稳定,通常选择在低平潮期间使沉船离底出水。为此,必须在方案和计划制订中,拟订浮筒充气计划,使浮筒充气量在指定的沉船起浮时刻达到规定的数量。否则,沉船就可能在其它时刻起浮出水,从而出现事先无法预料的情况,严重时可能会导致整个打捞工作的失败。
船舶发生海难后沉没,在沉船对海上航行、生产作业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等构成现实或潜在危险的情况下,沉船所有人应当承担对危险沉船及时打捞清除的义务。打捞沉船其他方法有:恢复浮力法、浮船坞打捞、解体打捞法、浮力材料法、充气打捞法、围堰打捞法、泡沫塑料打捞法等多种。
《打捞沉船管理办法》是迄今为止我国对沉船沉物打捞清除规定比较和详细的部门规章,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1)沉船包括沉船本体、船上器物以及货物,但不包括舰艇和木帆船(第二条);
(2)应当打捞的船舶包括:妨碍船舶航行或者工程建筑的沉船、有修复使用价值的沉船、有拆卸利用价值的沉船(第三条);
(3)在沉船严重危害船舶航行时,主管机关有权立即进行打捞清除(第四条);
(4)主管机关有权规定沉船所有人申请打捞期限和打捞期限, 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和进行打捞,主管机关有权进行打捞或者解体清除(第五条);
(5)如果沉船所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打捞,则丧失对沉船的所有权(第七条);
(6)主管机关可以变卖残骸,沉船所有人应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发还原物或价值,否则丧失所有权(第八条);
(7)沉船沉物打捞须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打捞或者拆除船舶(第九条)。
制定沉船沉物打捞清除条例已经变得十分必要。为此,交通部委托海事局起草了《沉船沉物打捞清除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分为九章,即: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打捞清除责任,第四章―从事打捞清除的单位和人员,第五章―打捞清除的实施,第六章―打捞清除的保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