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手架的一般规定
(1)脚手架应由持有特种作业证的工人,按批准后的施工方案和措施搭设;经施工和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后,挂上标牌,方可使用。
(2)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每隔6-7根立杆处应设置支杆和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
(3)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及无法设置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构筑物牢固连接;脚手架的外端与顶部应与建、构物多加几处牢固的连接点。
(4)脚手架的外侧、斜道两侧、平台的周边应设置1.05m高的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置立网;脚手架必须设置可供作业人员上下的垂直爬梯和斜道,斜道上应有防滑条。料口、平台、通道上部应设天棚。
(5)脚手架严禁钢木、钢竹混搭;长期未用的脚手架,解冻期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必须经检查、鉴定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6)脚手架上架设的照明线必须有绝缘子或其他绝缘支撑;高度在20 m以上的,且不在避雷保护范围内的脚手架必须设立单独的避雷针,避雷装置必须符合要求。
(7)脚手板的铺设应满足:满铺、平稳、牢固、无探头板;对头搭接处应设双排横杆;拐角(弯)处应交错搭接;搭接的长度应大于20cm,与建、构筑物的立表面距离应小于20cm;脚手板铺设后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翘动或移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