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从开始被创设到终的成立,需要有章程的订立、出资或股份的认缴、机关的确定和登记的申请等诸多行为的完成。这些行为各有其独立性,亦各有其当事人和独立的内容。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那样,公司法上的设立行为是发起人的共同行为;发起人之间的发起协议一般被认为属于合伙契约;而发起人缴纳出资或股款是依章程和公司法规定履行其作为社团成员应尽义务的行为;认股人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是在认股人与设立中的公司之间形成人社契约和履行该契约的行为;设立注册登记则是依章程而产生的公司机关与登记机关之间的行为,它们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上的关系。